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全稱為“山西省傳統工藝美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 SHANXI TRADITIONAL ARTS AND CRAFTS ASSOCIATION ”。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省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行業保護和發展等有關領域的企業和個人為主體,自愿組成的跨所有制、 跨行業的全省性社會團體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在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橋梁和紐帶作用,熱忱為企業和行業服務,努力提高傳統工藝美術行業的生產、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促進傳統工藝的保護和發展,繁榮傳統工藝美術事業。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山西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設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新建路11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接受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委托開展對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提出制定行業保護與發展規劃、政策等方面的建議。
(二)推動本行業的科學研究、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在行業內推廣全面質量管理工作,并參與業務指導。
(三)幫助企業解決在保護與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在保護傳統的基礎上,積極推動新技術、新設備的引進,提高行業整體水平。組織行業交流、人才培訓、合作和行業人員的學習考察,組織國內外產品展覽與展銷,為企業拓寬市場,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四)組織會員單位商定行規、行約,并負責監督實施。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打擊仿冒、假冒產品。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公平競爭,推動行業內外多種形式的聯絡和合作。
(五)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行業專業刊物,建設行業網絡信息服務共享平臺,宣傳國家、省有關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方面的政策,對行業和大師進行宣傳,開展咨詢服務,搜集分析國內外行業的經濟技術信息,及時反映行業保護和發展等方面的重要情況,提出解決行業共性問題的建議。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開展大師評定、考核和推薦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落實工藝美術大師和專業技術人員政策,落實保護、發展、提高優秀傳統工藝美術的措施,積極扶持和推動傳統工藝美術的健康發展。
(七)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八)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及政府其他職能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委托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在我省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行業有關領域,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及科研、設計、教育、學校等有關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
對行業保護與發展等有關領域做出貢獻的企業家和專家及技藝人員等,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資格審查批準,均可入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享用本協會出版的有關刊物、資料及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經營管理經驗;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業務活動,完成協會委托的各項任務;
(四)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經營管理經驗;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申請入會或退會均須按本協會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協會章程,不履行義務,經批評無效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為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社會各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